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面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