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