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