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