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