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八)或(十二)款,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