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