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