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