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