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