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依据年度检查意见,许可证持有人需进行整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改正。 需要整改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检查意见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10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