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制度。 第十一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三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飞行区指标Ⅰ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书、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申请材…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出具…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将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交付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应的设计资质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能力的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以机场道面建设为主体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其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 第四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定获得台(站)址的技术审查意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有…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飞行校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校验,并在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