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六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