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