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