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更为合适的,也可由发现地铁路管理机构管辖,但应与发生地铁路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拆除。 第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