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更为合适的,也可由发现地铁路管理机构管辖,但应与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铁路管理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铁道部指定管辖。 直接向铁道部举报、控告的案件,由铁道部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