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铁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

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