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行政处罚的;
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行政处罚的;
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