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 第十三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