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3. 第三章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位的日常报告和监测

第十一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日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频率不得少于每日24次,每1小时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于18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时,相关企业应及时联系远洋渔业协会,并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设备故障,但最长期限… 第十三条 对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渔船,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尽快修复设备。修复期间,相关企业应按第十二条要求每日手动报告船位。 第十四条 远洋渔业协会对日常接收的船位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船位监测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渔船船位监测情况,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并抄报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