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远洋渔业协会对日常接收的船位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船位监测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渔船船位监测情况,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并抄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