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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位监测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在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期间,应保证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和每天24小时开机且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不得关闭船位监测设备。 第十六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由船长直接负责。远洋渔船应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动,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监测设备工作。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为渔船配备具有相关技术能力的人员,保障设备正常工作,并对船位监测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对严重老化或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不再被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列入其…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协会应协调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及时解决企业在船位监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船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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