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日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频率不得少于每日24次,每1小时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于18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调取远洋渔船船位信息。船位信息包括:渔船船名,渔船地理位置(纬度和经度),渔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时间、航向、航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