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船位的日常报告和监测 第十二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位的日常报告和监测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时,相关企业应及时联系远洋渔业协会,并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设备故障,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在设备故障期间,相关企业须通过船位监测系统,每日报送设备故障渔船前24小时的每1小时1次的船位信息。如设备故障在30天后仍无法排除修复的,渔船应立即停止生产,回港修复设备后再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