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后,不得随意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确需变更的,须凭渔船国籍证书、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等相关材料到远洋渔业协会变更渔船注册信息,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