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位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安装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的船位监测设备,并可正常调取船位。对入渔国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应当使用安装的船舶自动识别设备(AIS)报… 第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参考信号覆盖范围自主选择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监测设备,自行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和入网。安装完成后,企业应及时通过船位监测系统将渔船注册信息,包括船舶登记… 第八条 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对企业安装的船位监测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船位监测设备检测合格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移动、损坏、拆卸已安装好的船位监测设备。远洋渔业协会应组织研发船位监测设备防拆卸自动报警功能。如因维修或更换设备确需拆卸的,须向… 第十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后,不得随意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确需变更的,须凭渔船国籍证书、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等相关材料到远洋渔业协会变更渔船注册信息,并报农业农村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