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相关工作。远洋渔业企业负责本企业远洋渔船船位日常监测,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