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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七条 农业部船检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技术法规,规划设置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点,为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八条 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受农业部船检局委派,承担远洋渔船的检验申报材料审核、船舶检验、检验遗留问题整改监管、检验数据填报等工作,负责境外检验工作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远洋渔船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农业部船检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十条 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由农业部船检局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第十一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保证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航行、作业条件,对提供的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自查报告以及检验遗留问题整改后的证明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为检验人员开… 第十二条 远洋渔船安全设备维修、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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