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远洋渔船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农业部船检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农业部船检局组织赴境外现场检验的检验团组,其检验人员组成、在境外工作时间、境外工作经费等,由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检验业务工作量和检验地点等因素拟定,并报农业部船检局审核。检验人员应当持因公护照出国(境),其出国(境)手续由农业部船检局统一组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