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由农业部船检局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远洋渔船检验完工报告由远洋渔船检验机构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的签发和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以及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展期检验证书的签署,由检验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