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保证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航行、作业条件,对提供的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自查报告以及检验遗留问题整改后的证明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为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