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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第十九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附件2),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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