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