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