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