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