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