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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略) 2.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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