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