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

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