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