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