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 第八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九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 第十二条 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基因项目检测和监管外,其他检验检疫项目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转基因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验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