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 第八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九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