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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 第七条 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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