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