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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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