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